駿氏純幹貨—通風規範-江西南昌新風除濕係統設計
原標題:駿氏純幹貨—通風規範-江西南昌新風除濕係統設計
江西南昌新風係統設計、江西南昌全熱新風係統、江西南昌新風除濕係統
一、一般規定
1.當建築物存在大量餘熱餘濕及有害物質時,宜優先采用通風措施加以消除。建築通風應從總體規劃、建築設計和工藝等方麵采取有效的綜合預防和治理措施。
2.對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汙染環境的物質,在排放前必須采取通風淨化措施,並達到國家有關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各種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3.應首先考慮采用自然通風消除建築物餘熱、餘濕和進行室內汙染物濃度控製。對於室外空氣汙染和噪聲汙染嚴重的地區,不宜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結合的複合通風。
4.設有機械通風的房間,人員所需的新風量應滿足上篇文章的參數要求。
5.對建築物內放散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設備,宜采用局部排風。當不能采用局部排風或局部排風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輔以全麵通風或采用全麵通風。
6.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單獨設置排風係統:
(1)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混合後能引起燃燒或爆蚱時;
(2)混合後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蝕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時;
(3)混合後易使蒸汽凝結並聚積粉塵時;
(4)散發劇毒物質的房間和設備;
(5)建築物內設有儲存易燃易爆物質的單獨房間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單獨房間;
(6)有防疫的衛生要求時。
7.室內送風、排風設計時,應根據汙染物的特性及汙染源的變化,優化氣流組織設計;不應使含有大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空氣流入沒有或僅有少量熱、蒸汽或
害物質的人員活動區,且不應破壞局部排風係統的正常工作。
8.采用機械通風時,重要房間或重要場所的通風係統應具備防止以空氣傳播為途徑的疾病通過通風係統交叉傳染的功能。
9.進入室內或室內產生的有害物質數量不能確定時,全麵通風量可按類似房間的實測資料或經驗數據,按換氣次數確定,亦可按國家現行的各相關行業標準執行。
10.同時放散餘熱、餘濕和有害物質時,全麵通風量應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氣量確定。多種有害物質同時放散於建築物內時,其全麵通風量的確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
11.建築物的通風係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防火規範要求。
二、自然通風
1.利用自然通風的建築在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利用穿堂風進行自然通風的建築,其迎風麵與夏季最多風向宜成60°~90°角,且不應小於45°,同時應考慮可利用的春秋季風向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2)建築群平麵布置應重視有利自然通風因素,如優先考慮錯列式、斜列式等布置形式
2.自然通風應采用阻力係數小、噪聲低、易於操作和維修的進排風口或窗扇。嚴寒寒冷地區的進排風口還應考慮保溫措施。
3.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風口,其下緣距室內地麵的高度不宜大於1.2m。自然通風進風口應遠離汙染源3m以上;冬季自然通風用的進風口,當其下緣距室內地麵的高度小於4m時,宜采取防止冷風吹向人員活動區的措施。
4.采用自然通風的生活、工作的房間的通風開口有效麵積不應小於該房間地板麵積的5%;廚房的通風開口有效麵積不應小於該房間地板麵積的10%,並不得小
於0.60m2。
5.自然通風設計時,宜對建築進行自然通風潛力分析,依據氣候條件確定自然通風策略並優化建築設計。
6.采用自然通風的建築,自然通風量的計算應同時考慮熱壓以及風壓的作用。
7.熱壓作用的通風量,宜按下列方法確定:
(1)室內發熱量較均勻、空間形式較簡單的單層大空間建築,用簡化計算方法確定;
(2)住宅和辦公建築中,考慮多個房間之間或多個樓層之間的通風,可采用多區域網絡法進行計算;
(3)建築體形複雜或室內發熱量明顯不均的建築,可按計算流體動力學(CFD)數值模擬方法確定。
8.風壓作用的通風量,宜按下列原則確定:
(1)分別計算過渡季及夏季的自然通風量,並按其最小值確定;
(2)室外風向按計算季節中的當地室外最多風向確定;
(3)室外風速按基準高度室外最多風向的平均風速確定。當采用計算流體動力學(CFD)數值模擬時,應考慮當地地形條件及其梯度風、遮擋物的影響;
(4)僅當建築迎風麵與計算季節的最多風向成45°~90°角時該麵上的外窗或有效開口利用麵積可作為進風口進行計算。
9.宜結合建築設計,合理利用被動式通風技術強化自然通風。被動通風可采用下列方式:
(1)當常規自然通風係統不能提供足夠風量時,可采用捕風裝置加強自然通風;
(2)當采用常規自然通風難以排除建築內的餘熱、餘濕或汙染物時,可采用屋頂無動力風帽裝置,無動力風帽的接口直徑宜與其連接的風管管徑相同;
(3)當建築物利用風壓有局限或熱壓不足時,可采用太陽能誘導等通風方式。
三、機械通風
1.機械送風係統進風口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在室外空氣較清潔的地點;
(2)應避免進風、排風短路;
(3)進風口的下緣距室外地坪不宜小於2m,當設在綠化地帶時,不宜小於1m。
2.建築物全麵排風係統吸風口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位於房間上部區域的吸風口,除用於排除氫氣與空氣混合物時,吸風口上緣至頂棚平麵或屋頂的距離不大於0.4m;
(2)用於排除氫氣與空氣混合物時,吸風口上緣至頂棚平麵或屋頂的距離不大於0.1m;
(3)用於排出密度大於空氣的有害氣體時,位於房間下部區域的排風口,其下緣至地板距離不大於0.3m;
(4)因建築結構造成有爆炸危險氣體排出的死角處,應設置導流設施。
3.選擇機械送風係統的空氣加熱器時,室外空氣計算參數應采用供暖室外計算溫度;當其用於補償全麵排風耗熱量時,應采用冬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
4.住宅通風係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自然通風不能滿足室內衛生要求的住宅,應設置機械通風係統或自然通風與機械通風結合的複合通風係統。室外新風應先進入人員的主要活動區;
(2)廚房、無外窗衛生間應采用機械排風係統或預留機械排風係統開口,且應留有必要的進風麵積;
(3)廚房和衛生間全麵通風換氣次數不宜小於3次/h;
(4)廚房、衛生間宜設豎向排風道,豎向排風道應具有防火防倒灌及均勻排氣
的功能,並應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豎井泄漏的措施。頂部應設置防止室外風倒灌裝置。
5.公共廚房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發熱量大且散發大量油煙和蒸汽的廚房設備應設排氣罩等局部機械排風設施;其他區域當自然通風達不到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
(2)采用機械排風的區域,當自然補風滿足不了要求時,應采用機械補風。廚房相對於其他區域應保持負壓,補風量應與排風量相匹配,且宜為排風量的80%~90%。嚴寒和寒冷地區宜對機械補風采取加熱措施;
(3)產生油煙設備的排風應設置油煙淨化設施,其油煙排放濃度及淨化設備的最低去除效率不應低於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排風口的位置應符合規範6.6.18條的規定;
(4)廚房排油煙風道不應與防火排煙風道共用;
(5)排風罩、排油煙風道及排風機設置安裝應便於油、水的收集和油汙清理,且應采取防止油煙氣味外溢的措施。
6.公共衛生間和浴室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衛生間應設置機械排風係統。公共浴室宜設氣窗;無條件設氣窗時,應設獨立的機械排風係統。應采取措施保證浴室、衛生間對更衣室以及其他公共區域的負壓;
(2)公共衛生間、浴室及附屬房間采用機械通風時,其通風量宜按換氣次數確定。
7.設備機房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備機房應保持良好的通風,無自然通風條件時,應設置機械通風係統。設備有特殊要求時,其通風應滿足設備工藝要求;
2.製冷機房的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製冷機房設備間排風係統宜獨立設置且應直接排向室外。冬季室內溫度不宜低於10°℃,夏季不宜高於35℃,冬季值班溫度不應低於5℃;
2)機械排風宜按製冷劑的種類確定事故排風口的高度當設於地下製冷機房,且泄漏氣體密度大於空氣時排風口應上、下分別設置;
3)氟製冷機房應分別計算通風量和事故通風量。當機房內設備放熱量的數據不全時,通風量可取(4~6)次/h。事故通風量不應小於12次/h。事故排風口上沿距室內地坪的距離不應大於1.2m;
4)氨冷凍站應設置機械排風和事故通風排風係統。通風量不應小於3次/h,事故通風量宜按183m3/(m2·h)進行計算,且最小排風量不應小於m3/h。事故
排風機應選用防爆型,排風口應位於側牆高處或屋頂;
5)直燃溴化鋰製冷機房宜設置獨立的送、排風係統。燃氣直燃溴化鋰製冷機房的通風量不應小於6次/h,事故通風量不應小於12次/h。燃油直燃溴化鋰製冷機房的通風量不應小於3次/h,事故通風量不應小於6次/h機房的送風量應為排風量與燃燒所需的空氣量之和;
(3)柴油發電機房宜設置獨立的送、排風係統。其送風量應為排風量與發電機組燃燒所需的空氣量之和;
(4)變配電室宜設置獨立的送、排風係統。設在地下的變配電室送風氣流宜從高低壓配電區流向變壓器區,從變壓器區排至室外。排風溫度不宜高於40℃。當通風無法保障變配電室設備工作要求時,宜設置空調降溫係統;
(5)泵房、熱力機房、中水處理機房、電梯機房等采用機械通風時,換氣次數可按表1選用。
表1部分設備機房機械通風換氣次數
8.汽車庫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自然通風時,車庫內CO最高允許濃度大於30mg/m3時,應設機械通風係統;
(2)地下汽車庫,宜設置獨立的送風、排風係統;具備自然進風條件時,可采用自然進風、機械排風的方式。室外排風口應設於建築下風向,且遠離人員活動區並宜作消聲處理;
(3)送排風量宜采用稀釋濃度法計算,對於單層停放的汽車庫可采用換氣次數法計算,並應取兩者較大值。送風量宜為排風量的80%~90%;
(4)可采用風管通風或誘導通風方式,以保證室內不產生氣流死角;
(5)車流量隨時間變化較大的車庫,風機宜采用多台並聯方式或設置風機調速裝置;
(6)嚴寒和寒冷地區,地下汽車庫宜在坡道出入口處設熱空氣幕;
(7)車庫內排風與排煙可共用一套係統,但應滿足消防規範要求
9.事故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事故通風量宜根據放散物的種類、安全及衛生濃度要求,按全麵排風計算確定,且換氣次數不應小於12次/h;
(2)事故通風應根據放散物的種類,設置相應的檢測報警及控製係統。事故通風的手動控製裝置應在室內外便於操作的地點分別設置;
(3)放散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應設置防爆通風設備;
(4)事故排風宜由經常使用的通風係統和事故通風係統共同保證,當事故通風量大於經常使用的通風係統所要求的風量時,宜設置雙風機或變頻調速風機;但在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證事故通風要求;
(5)事故排風係統室內吸風口和傳感器位置應根據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設計;
(6)事故排風的室外排風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布置在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地點以及鄰近窗戶、天窗、室門等設施的位置;
2)排風口與機械送風係統的進風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當水平距離不足20m時,排風口應高出進風口,並不宜小於6m;
3)當排氣中含有可燃氣體時,事故通風係統排風口應遠離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濺落地點應大於20m;
4)排風口不應朝向室外空氣動力陰影區,不宜朝向空氣正壓區。
四、複合通風
1.大空間建築及住宅、辦公室、教室等易於在外牆上開窗並通過室內人員自行調節實現自然通風的房間,宜采用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結合的複合通風。
2.複合通風中的自然通風量不宜低於聯合運行風量的30%。複合通風係統設計參數及運行控製方案應經技術經濟及節能綜合分析後確定。
3.複合通風係統應具備工況轉換功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優先使用自然通風;
(2)當控製參數不能滿足要求時,啟用機械通風;
(3)對設置空調係統的房間,當複合通風係統不能滿足要求時,關閉複合通風係統,啟動空調係統。
4.高度大於15m的大空間采用複合通風係統時,宜考慮溫度分層等問題。
五、設備選擇與布置
1.通風機應根據管路特性曲線和風機性能曲線進行選擇,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通風機風量應附加風管和設備的漏風量。送、排風係統可附加5%~10%,排煙兼排風係統宜附加10%~20%;
(2)通風機采用定速時,通風機的壓力在計算係統壓力損失上宜附加10%~15%;
(3)通風機采用變速時,通風機的壓力應以計算係統總壓力損失作為額定壓力;
(4)設計工況下,通風機效率不應低於其最高效率的90%;
(5)兼用排煙的風機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
2.選擇空氣加熱器、空氣冷卻器和空氣熱回收裝置等設備規定。時,應附加風管和設備等的漏風量。係統允許漏風量不應超過第6.5.1條的附加風量。
3.通風機輸送非標準狀態空氣時,應對其電動機的軸功率進行驗算。
4.多台風機並聯或串聯運行時,宜選擇相同特性曲線的通風機。
5.當通風係統使用時間較長且運行工況(風量、風壓)有較大變化時,通風機宜采用雙速或變速風機。
6.排風係統的風機應盡可能靠近室外布置。
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通風設備和風管應采取保溫或防凍等措施:
(1)所輸送空氣的溫度相對環境溫度較高或較低,且不允許所輸送空氣的溫度有較顯著升高或降低時;
(2)需防止空氣熱回收裝置結露(凍結)和熱量損失時;
(3)排出的氣體在進入大氣前,可能被冷卻而形成凝結物堵塞或腐蝕風管時。
8.通風機房不宜與要求安靜的房間貼鄰布置。如必須貼鄰布置時,應采取可靠的消聲隔振措施。
9.排除、輸送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混合物的通風設備和風管,均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包括法蘭跨接),不應采用容易積聚靜電的絕緣材料製作。
10.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房間中的送風、排風係統應采用防爆型通風設備;送風機如設置在單獨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幹管上設置止回閥時,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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